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PPP模式,加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设立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引导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 PPP基金的基本目标是运用市场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促进PPP模式的推广运用,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 PPP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保本微利”的原则运作。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采取分期设立方式运作管理。

第五条 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其中: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出资规模为基金总规模的10%,社会募集资金规模为基金总规模的90%。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架构

第六条 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提出PPP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政策目标、募集规模、出资结构、重点投向、收益分配及管理方式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3.审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4.审核政府出资人代表与基金管理公司拟签的合作协议。

5.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6.选择基金托管银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PPP基金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2.审定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批准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

4.监督基金运营管理,定期对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5.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6.承办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出资人分别确定各自出资机构,共同设立,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政府出资人代表备案。

3.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4.项目的投后管理。

5.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向政府出资人代表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PPP基金暂定10年,到期后如仍有项目未退出,经出资人同意可延展2年。

第十一条 PPP基金采取优先与劣后的结构,其他出资人为优先级,自治区财政厅为劣后级。

第十二条 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基金采取股权、债权、垫付资金等方式投向PPP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股权和债权投资方式不能同时使用。

1.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持有单个项目公司股份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2.债权投入。基金通过借款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债权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

3.垫付资金。基金通过垫付资金方式对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发展规划的PPP项目进行支持,基金对单个项目垫付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不超过30亿元。

股权投入及债权投入方式期限为10年,可延展2年。垫付资金最长期限为5年,中央安排的国家资本金到位后,即归还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 PPP基金成立由5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政府出资人代表、社会资本出资人、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人委派2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到会人数、表决权数须同时达到应到人数、应到表决权数半数以上,表决事项获得与会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予以通过。

3.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及拟投入金额、期限、方式、回报、退出机制等初步方案。

4.自治区财政厅将拟上会项目可行性审查报告提交给基金各出资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PPP基金的项目,必须是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PPP项目。

第十六条 PPP基金的申报管理

1.申请PPP基金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按属地申报。县市项目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地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地州市项目经地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实施的PPP项目,经自治区本级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申请基金的PPP项目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将通过认定的项目推荐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投入规模、投入方式、投入期限、收益回报、回购机制、权利和义务等。

4.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使用引导基金时,应填报政府引导基金申报表,同时附报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书、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等资料,并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财政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约定的出资金额同步出资。财政出资人先行出资,其他出资人在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资。

第十八条 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1.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2.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3.项目垫付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

4.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 实行股权投资的项目,PPP基金按股权的比例享有收益;实行债权投入或垫付资金投入方式的项目,基金按约定的固定回报率获取收益,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第二十条 基金收益的分配

1.基金出资人的回报采取固定收益加浮动收益的办法,固定收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确定。

2.基金每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分配优先级出资人的固定收益;收益超过固定收益的剩余部分为浮动收益,由优先级出资人与劣后级出资人协商后进行分配。劣后级出资人应获得的基金固定收益让利给优先级出资人。

3.基金年度收益不足以分配优先级出资人的固定收益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1.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社会资本方或协议约定的回购方回购,社会资本方或协议约定的回购方不回购的,由同级政府方回购。退出价格按照协议约定或市场化原则确定。

2.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3.垫付资金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垫付资金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1.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固定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各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

2.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再由劣后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三条 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0.1%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政府出资人代表备案。财政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PPP基金须选择在自治区有分支机构,执业质量好、信誉度高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资金拨付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控制内部风险。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活动。

2.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3.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4.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5.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主动接受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的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出资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